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调整网吧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2009]1645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为提高网吧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经研究,自2009年10月15日起,我局在非连锁经营网吧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筹建阶段,不再进行实地勘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非连锁经营网吧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筹建时,应到实地进行勘察,认真填写《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步情况勘察表》(见附件1),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诺书》(见附件2)。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向我局提交筹建初审意见时,应同时提交《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步情况勘察表》和《承诺书》。
二、200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07)79号〕中的《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调整为《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见附件3)。
三、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再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步情况勘察表》
2、 《承诺书》
3、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步情况勘察表
申请单位 | | 记录人 | |
勘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
网 吧 经 营 场 地 基 本 情 况 |
网吧经营场地完整一间 | 是□ 否□ |
网吧经营场地层高 | 米 |
居民住宅区内 | 是□ 否□ |
网吧经营场地所处建筑物楼层 | 楼 |
周围200米内有中、小学校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