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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其他公共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乱扔杂物;

  (二)在便器外便溺;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

  (二)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 

  (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当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

  (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

  (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

  (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

  (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

  (九)建筑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

  (一)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倾倒废弃物;

  (三)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及时清除蚊蝇、蟑螂、蛛网、痰迹、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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