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临时性宣传点等设置行为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11〕11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临时性宣传点等设置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
临时性宣传点等设置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临时性宣传点等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的整洁美观和道路的正常秩序,根据《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24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控制数量、提高档次、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要求,加强现有户外广告管理
(一)市区新增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含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淮南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并依法办理简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擅自设置、变相设置以及超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没收或强制拆除。
(二)现有户外广告更换画面,须提供简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广告设置原始审批件,并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
(三)市区户外广告须保证20%以上的画面或者每年2个月以上的时间(可累计计算)无偿用于公益宣传。
用于公益宣传的内容、时间以及具体位置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确定。
(四)沿街建筑工地的施工围墙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装饰美化。设置墙体广告的,其内容仅限于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宣传或者公益宣传,并需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五)沿街建筑物的橱窗、门墙及其他设施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准擅自设置、张贴、涂写广告画面和用语。
(六)在广告市场化正式运作前,市区现有各类户外广告(含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或所有人应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整洁美观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