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外合作拍摄影片(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应当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向市文广影视局办理立项审核手续。
申请办理立项审核手续,应当由影片的中方第一出品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外合作电影立项申请表》;
(二)《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五)电影剧本3份。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立项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取得审核意见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立项审批。
第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报经市文广影视局审批:
(一)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出品单位的。在影片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变更出品单位。
(二)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国产影片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的,可申报聘请境外主创人员,但境外的主要演员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更改片名的。但更改后的片名不得与其他备案公示、公映的影片重名(含译制片)。影片在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更改片名。
(四)影片英文片名的翻译。
(五)延期拍摄影片的。
(六)因故撤销影片摄制的。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报经市文广影视局审核、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一)需要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二)需要办理出入境(包括人员、设备、境外洗印加工)手续的。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第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在完成经备案、立项的影片的摄制后,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办理影片初审手续。办理影片初审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胶片电影:混录双片一套或替代双片的Beta带一套。数字电影: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数字电影片制作送审报告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