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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电影片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无《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且账户内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七)所拍摄影片的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或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须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还须提供由本人或亲属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荣誉授予单位或同级宣传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八)拍摄数字电影的,须提供《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一份。

  第四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报国家广电总局。

  (二)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备案结果,市文广影视局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颁发《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对无《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对同意拍摄但须作出修改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在颁发上述证件的同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不同意拍摄的,由市文广影视局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剧本梗概备案申请后,根据剧本梗概难以作出审核决定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完整剧本。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特殊题材剧本备案申请后,因电影剧本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家审读的,所需时限依法不计入审核期限,但应当将所需具体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五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应当按照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管理规定》和《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管理规定》办理,向市文广影视局办理立项审核手续。

  申请办理立项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题材影片立项申请书》;

  (二)重大革命题材须有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三)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传记作品,须有领导本人或其亲属的书面意见;

  (四)剧本10份。

  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立项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取得审核意见后,向“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剧创作领导小组”申请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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