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电影片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制片单位:
《上海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电影片初审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见后)经2010年5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电影片初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电影制片单位(含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到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中外合作拍摄影片办理立项审核手续。
经备案公示、立项批准的影片摄制完成后,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办理影片初审手续、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办理影片终审手续。
未经备案公示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不得发行、放映、出口。
第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向市文广影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请表》;
(二)不少于1000字的内容故事梗概一份,故事梗概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首次办理备案的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五)无《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须填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并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