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申报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培育影视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文化广播影视企业:
根据国务院《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扩大对外文化贸易”的要求,2010年8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关于扶持培育广播影视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合作采取“广电总局组织推荐、专家组认真评选、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合作方式,共同扶持培育广播影视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现开始首批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的广播影视出口企业和服务项目;
(二)被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告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国际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原创品牌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四)为支持广播影视企业“走出去”、提高其国际传播能力而开展的在境外建立销售渠道、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会展等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开展影视节目合作拍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及商业演出等项目;
(五)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广播影视产业相结合,提高广播影视产品生产和服务手段的进口项目,包括为提升广播影视产品出口规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以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广播影视产业、培植开发新兴广播影视业态的进口项目;
(六)为提升我国广播影视文化国际化水平,增强广播影视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经进出口银行认定的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导向的旅游文化、广播影视文化出口基地或园区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0年10月15日前
(二)申报材料:
1、国家广电总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扶持培育广播影视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推荐表(推荐表附后,电子版可登陆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http://wgj.sh.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