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动漫企业制作的动画电影上映一年内票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企业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动漫企业制作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漫画节展、动画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择优奖励该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5、原创或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单台演出年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在110场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剧(节)目的制作方(需提供演出经营许可证)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尚处于开发制作阶段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优秀动画作品(需提供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前期资金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资助或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或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
(2)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项目,出口前景良好的;
(3)具有创意性、思想性、公益性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
7、鼓励动漫企业争取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级扶持的重点动漫项目和动漫企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已获得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鼓励游戏企业积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精神风貌的绿色网络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动漫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开发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动漫游戏产品出口。对版权出口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产品及版权出口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游戏产品,择优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海外动漫游戏类会展活动,并对参展企业的注册费、展位费、装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九条 对于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动漫项目、动漫会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