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0年版)》的公告
为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上海动漫游戏企业竞争力,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0年版)》,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0年版)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上海动漫游戏企业竞争力,促进上海文化产业的繁荣,根据《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结合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以扶持原创、树立品牌为指导思想,以培育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企业、完善产业链、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及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动漫产品是指2007年后开发制作的漫画、动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软件及动漫相关衍生品。
本办法所称网游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的,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2007年后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鼓励动漫企业积极从事原创动漫的开发制作,推动上海原创动漫产业的发展,树立上海知名原创动漫形象和品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1、漫画产品一次出版印刷数目单册出版在1万册以上,成套出版在1万套以上,择优给予该漫画产品的著作权人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电视动画片销售年收入(包括播出收入、产品授权、版权出让收入)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手机动漫(包括播出收入、产品授权收入)产品销售年收入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择优给予制作该产品的动漫企业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