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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

  第四条 各区、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应组织区、县及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现场办公,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公示被征收家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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