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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1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闽政〔2011〕7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促进更高起点上加快推进泉州发展和海西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按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的要求,做好省级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承接工作。凡是省级授予我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或水电、矿产开发等涉及环境保护、重要资源配置的项目外,原则上授予县(市);同时,进一步推进简政强镇工作,各县(市、区)应将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至镇级,尤其是省、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示范镇),前移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组织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行“回头看”。 一是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省级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统一部署,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再次进行全面梳理,凡是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予以精简,重新修订公布审批项目目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要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和实际运行情况对现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评估、校正,及时调整行政自由裁量标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对基本没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和行政给付要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相关制度、规定。

  三、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按照“应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的原则,凡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要将行政服务向镇、村(居)延伸,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服务代办点,推行村(居)专人负责、办事不过夜制度,实现市县乡三级审批联动,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行政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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