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司法部审批时间)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符合《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及第
十八条规定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
五条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当年度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
六条)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依据同上)
3、本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书原件;(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项)
5、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证明。(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