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京司发[2011]423号)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自2011年11月2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4]252号)中第四十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职业资格审查报批
项目编号:XZXKSF16-2011[行政许可司法16号-2011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