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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京司发[2011]423号)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自2011年11月2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4]252号)中第四十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职业资格审查报批

  项目编号:XZXKSF16-2011[行政许可司法16号-2011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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