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德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市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消县(市、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省级水资源费上缴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省共同负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陵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齐河县、禹城市、临邑县、乐陵市、宁津县、庆云县。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省级列支返还市县的收费、基金收入,市县不再重复提取;市级列支返还县(市、区)的收费、基金收入,县(市、区)不再重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