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救助活动阶段(10月20日-12月15日)。集中救助活动期间,成立联合工作组集中办公,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参加。依据排查摸底情况,分别于11月1日-11月2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3日-12月14日,开展集中联合救助活动。其余时间,各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按照救助管理政策,对不同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
⒈对身源清晰的流浪未成年人,通知其监护人接回或由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身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患有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⒉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救助原则实施救助,身源清晰的为其提供返乡费用,自行返乡;身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救助管理站,待查明身份后帮助其返回原籍;如超过临时救助时限,按政策规定移交社会福利院安置。
⒊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
⒋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对不听劝导、不愿离开现场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带离,实施保护性救助。
(三)巩固提高和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25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救助保护措施,巩固集中活动成果。各县(市、区)集中救助活动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市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接收公安、城管部门护送来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拐卖、拐骗、胁迫、唆使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负责救助保护集中活动日常工作安排。
(二)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负责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和对拒不接受救助的,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对解救的流浪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然后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