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贯彻实施
《规定》的配套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采取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按照
《规定》要求,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依法标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期限;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文件,依法予以处理。
(三)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的同时,要认真贯彻
《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规定》施行前,县(市、区)政府未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按照
《规定》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
《规定》的要求,认真研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依法实施行政委托备案、行政协助、行政职权争议解决、回避和管辖等制度。要注重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