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规定》的重要意义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又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需要。省政府出台的
《规定》,集中体现了我省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的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认真贯彻实施
《规定》,对于规范和保障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规定》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
《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进一步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树立正当程序意识,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更加积极主动的做好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