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包括以下形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列议题)。
(二)由市长、副市长主持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会议(包括现场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调度会)。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原则上定于每月上旬召开,具体时间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二)传达贯彻中央、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
(三)研究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四)研究制定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工作制度;
(五)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以市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组织。
第六条 例会要做好会议记录,研究重大事项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会议组织部门(单位)起草,经市长、副市长签发。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会议组织部门(单位)牵头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