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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八)加快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国家有关体育健身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全民健身中心健康运营,大力培育以健身科技服务和健身技能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身服务市场主体。扶持建设一批社会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健身项目经营的审批和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属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的,应给予优惠政策。  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要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强对本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搞好协作配合。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抓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实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保证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推进措施,确保本计划的顺利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体育协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全民健身行动深入开展。
  (三)落实保障经费。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体育设施维护更新、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社会体育骨干培训、各类全民健身竞赛等相关费用列入全民健身专项经费,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全民健身活动和农村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丰富资金来源,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严格考核评估。将本计划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并在2015年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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