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程序规定是我省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涉及政府依法行政的多个方面,是全省各级政府行政统一的“程序标准”,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