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六十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2、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六十八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3、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六十九条。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七十条。
5、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6、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7、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十条。
8、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七十一条。
9、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