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2011年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煤办[2011]172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的要求,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省煤炭工业法治建设,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二条、
十八条、
十九条、
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四十八条、
六十七条、
六十八条、
六十九条、
七十条、
七十一条、
七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
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二十条、
二十一条、
二十三条、
八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
5、《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
四条、
五条、
六条、
八条、
十条、
十一条、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