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市绿化委员会依据《河南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古树名木补查建档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绿〔2011〕1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普查结果显示:我市现存古树名木2781株,其中古树2174株,名木607株。按级别分,国家一级古树840株,国家二级古树554株,国家三级古树780株。现存古树群4处,共计9225亩,68400株。为了进一步保护好古树资源,现就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
二、要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按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档。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在单位、村集体以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要认真总结以往保护、复壮古树名木的经验,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复壮措施,精心养护培植,并同时报告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指导。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支出的养护、复壮费用,可以折抵当年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责任单位和个人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酌情帮助解决。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保护措施应当与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