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
(渝府发〔2011〕87号)
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严格控制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在武隆县境内,其控制范围为坝前184米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在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在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控制范围内,禁止迁入人员,严格实行户籍管理,控制人口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