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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将第七条第(二)项3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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