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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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