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1.删除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
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删除第
十三条第(五)项。
(七)《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
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删除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删除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删除第
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删除第
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