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删除第
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删除第
十四条第二款。
(三)《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删除第
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
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删除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