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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裁量适用的情形

处罚种类与处理幅度

1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较轻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一般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限期停止活动。

较重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2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较轻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单项收取费用在1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一般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奖励活动中单项收取费用在1000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处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倍(含)以上二倍(含)以下罚款。

较重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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