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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较轻
| 具有所列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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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较轻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单项收取费用在1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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