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尚未造成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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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并造成一定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不含)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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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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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100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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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100家以上200家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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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200家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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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 | 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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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 较轻
|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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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情节较重的
|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停止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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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二项以上,情节严重的
|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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