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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北京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裁量适用的情形

处罚种类与处理幅度

1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市或者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尚未造成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并造成一定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不含)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100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一般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100家以上200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较重

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应邀参加交易会主体200家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较轻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般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一项,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停止认定登记工作。

较重

具有所列五种违法行为中其中二项以上,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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