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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5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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