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2011〕保市府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和《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有关要求,现就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备案及审查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保定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所报处罚案件全套案卷文书资料的复印件、实施处罚的依据和证据。
(四)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经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案件有违法或者处理不当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提请本级政府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三、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是我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严格落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工作认真负责、备案及时准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期限备案或虚报、瞒报、漏报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