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确保将公安消防专职队业务经费、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按标准划拨消防部门单独列支,逐年递增,并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其生活待遇与其所从事的高危险、大强度的工作性质相适应,使其成为广大优秀社会青年向往的工作岗位。
(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消防部门确定。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地要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消防专职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增强消防专职队伍的社会吸引力。
(四)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公安消防专职队的党、团组织,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消防专职队员、消防文职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安消防专职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激励机制。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专职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与现役官兵同等的表彰奖励。凡任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消防专职人员合同即行终止,返回所在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后续工作由原劳务派遣机构负责。
(七)加强离队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消防部队工作两个任期以上(即6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消防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职人员总数的10%),结合自身具备防、灭火等职业技能的特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优先向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工作。在消防部队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合同期满后,未再就业的,仍由其原劳务派遣机构予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缴纳年限根据个人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