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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消防事业的根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公安消防专职队伍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当前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高效、战斗力强的消防队伍作为当前保障社会消防安全的主要内容,把握发展机遇,坚持机制创新,推进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公安、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
  二、切实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
  (一)建设标准。市本级和县级城市的公安消防专职队,其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县级城市消防专职队员不少于30人,市本级消防专职队员不少于50人。
  (二)发展消防文职人员队伍。要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职人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市本级招录消防文职人员42名,县级消防部门招录消防文职人员数量,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白沟新城各9名;其它县(市)各7名。
  (三)劳动关系。县(市、区)级公安消防专职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社会人力资源单位可开设消防员专业课程,吸引社会青年参加学习,成绩合格的招收为消防专职人员。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消防专职队员、消防文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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