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报告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办发〔2011〕24号)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企业及子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1.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其中,本年度新发案件的统计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2.企业未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登记表(见附表2)。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对2011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未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单位应当采取一案一表的形式填报,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进度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3.企业已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表(见附表3)。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重大纠纷案件解决进展情况,请各单位将历史遗留和今年新发的重大纠纷案件中,在本年度已经解决并结案的情况在该表中汇总填报。
4.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一)本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二)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解决情况;(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情况、特点规律和原因剖析等;(四)下一步推进案件解决的工作措施等。
各单位可以从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bjgzw.gov.cn)“通知通告”栏“表格下载”处下载以上表格。
二、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准确、及时统计2011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撰写案件分析报告,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含电子版)报市国资委。
为确保市国资委全面掌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一步加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力度,对企业瞒报、漏报重大案件情况,经监事会、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有关案件情况的,市国资委除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根据《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