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专项说明审核、内控测试以及财务评价等工作。
(二)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1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2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三)及时报送审计工作结果
1、主审事务所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报送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2、企业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去年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含2011年新划入市国资委管理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略)
2.征询函(略)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告知书(略)
4.业务约定书(略)
5.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