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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审计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主审事务所或重大改制审计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对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市外子企业,参审事务所不要求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所。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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