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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发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关于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85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三)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四)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600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600公顷以下。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二)农林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报请示(原件1份);

  (三)项目开发方案及相关图件、附件材料(原件1份);

  (四)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原件1份);

  (五)涉及林业、水务、滩涂围垦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对土地权属、图斑、地类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开发方案进行论证,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开发或者不予批准开发的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利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暂定资质: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专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专职技术人员调动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第二条。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三级、四级)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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