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四)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80万元以上;
(五)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名;
(六)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原件各3份);
(八)技术设备清单(原件3份)。
以上材料均应附电子文档1份。
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作出准予发证(延续)或者不予发证(延续)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颁发地质灾害治理评估资质证书;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
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设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
三十七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标注测量标志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平面图(复印件1份);
(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
(五)属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提交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补偿方案(原件1份)。
依据:《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拆迁测量标志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拆迁或者不予拆迁的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拆迁的,核发《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不予拆迁的,核发《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准予拆迁的,属基础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在支付迁建费用后方可实施拆迁;属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在完成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属基础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审核同意拆迁的,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不跨地级市的市级示意性地图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
三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第
十七条;
(三)《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发布)第
六条;
(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五)《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2003年5月9日国家测绘局公布);
(六)《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
(七)《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7〕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二)不跨地级以上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三)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
(四)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性变化的内容;
(五)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六)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
九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二)示意地图出版申请报告(正式公文函,需带单位文号,原件1份);
(三)地图编制的数据来源、说明及证明(原件1份);
(四)《广东省地图审核申请表》(1份);
(五)提供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试制纸质样图2份,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关的纸质样图;
(七)提供立项批文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0〕208号)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地图审核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关于规范市县级示意性地图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出版或者不予出版的地图审核通知书,并盖上公章。
(一)申请人自收到批准出版地图审核通知书,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