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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1份外,均为复印件3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附件1。

  六、申请表格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出具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准予探矿权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文件。

  有效期限:无。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勘查许可证》手续。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办理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第三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除满足上述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请表(原件3份);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验原件);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原件3份);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9.近5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原件3份)。

  上述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请表(原件3份);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5.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验原件);

  6.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原件3份);

  7.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8.近5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原件3份)。

  上述材料应附电子文档1份。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准予发证(延续)或者不予发证(延续)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颁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2.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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