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表1至表6的填写说明及要求: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外,均为一式3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附件1。
六、申请表格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作出准予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或者不予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决定,颁发《勘查许可证》;
注销的,发出准予或者不予探矿权注销的批复文件。
(四)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审批证件: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发出《勘查许可证》;探矿权注销的,发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探矿权的文件;
(二)有效期限:探矿权延续、保留最长2年;探矿权变更年限依照原《勘查许可证》不变;探矿权注销的,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取得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探矿权注销的,注销探矿权。
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的,收费50元。探矿权注销不收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且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三条、第
六条;
(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
二十二条;
(三)《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
三条、第
四条;
(四)《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
六条、第
七条;
(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纸质材料要求及份数
|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 备注
|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项目
| 一般要件
|
| 材料清单
| | TXT
| 材料目录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TXT
| 报盘文件
|
TIFF或JPEG
|
|
2
|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 TIFF或JPEG
|
|
3
| 勘查许可证
| 原件
| TIFF或JPEG
|
|
4
|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 复印件
| TIFF或JPEG
|
|
5
| 受让人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 | TIFF或JPEG
|
|
6
| 申请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TIFF或JPEG
|
|
7
| 受让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TIFF或JPEG
|
|
8
|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 | TXT
| 报盘文件
|
TIFF或JPEG
|
|
9
| 探矿权转让合同
| | TIFF或JPEG
|
|
10
| 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 | TIFF或JPEG
|
|
11
| 自取得探矿权至今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 复印件
| TIFF或JPEG
|
|
12
| 县级国土资源局探矿权转让初审意见
| | TIFF或JPEG
|
|
继续勘查
| 13
|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
| | TIFF或JPEG
|
|
14
|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 |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
再次转让
| 15
| 原转让审批文件
| | TIFF或JPEG
|
|
未满两年
| 16
| 地质勘查报告
| |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
17
| 储量评审及备案文件
| | TIFF或JPEG
|
|
国家计划项目
| 18
| 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件
| |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 扫描评估报告加盖红章的页面及备案文件,插入Word文档
|
19
| 国家计划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 TIFF或JPEG
|
|
转入
采矿
| 20
| 采矿资质证明材料
| | TIFF或JPEG
|
|
注:上表的填写说明及要求: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