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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延续登记的,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颁发《采矿许可证》;

  2.变更登记的,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换发《采矿许可证》;

  3.注销登记的,发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文件。

  (四)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参照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执行。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审批凭证:延续、变更登记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批复文件;

  (二)有效期限:

  1.属于延续情形的有效期限: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2.属于变更情形的有效期限:按照原《采矿许可证》的期限不变。

  3.属于注销情形的,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延续、变更的,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注销采矿权(收回《采矿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经批准延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大型矿山收费500元、中型矿山收费300元、小型矿山收费200元。

  经批准变更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收费100元。注销的,不收取费用。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延续、变更取得采矿权的,每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年检。注销采矿权的,无年审。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

03号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执行。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立: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为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为中央或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新设)。

  (二)延续: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延续)》(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延续);

  7.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三)变更: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变更)》(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变更);

  5.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四)补证: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补证)》(原件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补证);

  5.尚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五)注销: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注销)》(原件1份);

  2.注销原因或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报盘(注销);

  4.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附件2。

  六、申请表格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立、延续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准予发证(延续)或者不予发证(延续)的决定(以上程序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的,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制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公示期有异议的,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

  (二)变更、补证、注销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准予变更(补证、注销)或者不予变更(补证、注销)的决定-→准予的,制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的除外,应作出批复)-→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变更、补证、注销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新立、延续、变更、补证的,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的,准予注销的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5年。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月。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

04号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探矿权延续登记: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探矿权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1.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三)探矿权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四)探矿权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按规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2.申请采矿权的;

  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4.已2次申请延长探矿权保留期且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表1. 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延续

申请

项目

一般

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4

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5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6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7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

 

TIFF或JPEG

 

 

8

勘查许可证

原件

TIFF或JPEG

 

 

9

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TIFF或JPEG

 

 

10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附件(资金投入会计报表)

 

TIFF或JPEG

 

 

11

有效期限内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复印件

TIFF或JPEG

 

 

表2. 探矿权变更勘查区范围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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