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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规土〔2011〕66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共13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01   采矿权新立登记

  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

  05   探矿权转让审批

  0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09   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

  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11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01号 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目录范围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

  (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关于矿产资源开采区的要求。审批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5.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

  6.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二)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政审批或协议的方式出让: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采矿权;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三)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勘查已达到普查(含)以上程度的金属矿产地;

  2.勘查开采已探明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含)以上的金属矿产地;

  3.开采技术要求低、市场条件较好且投资者竞买意向集中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实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开采或者不予开采的决定,颁发《采矿许可证》-→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证件:《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依法收取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另外,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其中采矿权价款按评估价(评估按照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计收。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原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89号)第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年检。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第六条

02号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审批。

  开采的矿种应为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目录范围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八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开采方式;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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