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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复函说明不予行政许可原因,同时明确须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及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房地产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房地产预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合格;

  (三)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7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7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

  (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七)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八)已完成拟预售房屋的预售测绘;

  (九)已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

  (十)已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原件1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付清地价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已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九)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报告及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原件各1份);

  (十)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预售面积及分户汇总表、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原件1份);

  (十一)预售查丈报告及商品房的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十二)按规定需建设公建配套设施的,需提交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意向书(原件1份),同时应确定按规定要求需明确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房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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