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期满确需延期的可延期1年。
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五条;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四)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五)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完成并移交给政府的,应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已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原件各1份);
(八)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