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时用地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核发准予变更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核发准予变更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一次性交付地价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核发准予继续使用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准予继续使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交付地价后申请办理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
二条、第
五条、第
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约定缴交地价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
(二)《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9.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1.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2.按照《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13.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4.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5.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许可条件同(一)新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其中第4项修改为“已完成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