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临时用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提交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图)、付清地价款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
5.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已预售的,还须提交预购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五十三条;《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
二条、第
五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临时用地: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准予变更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准予继续使用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1年内,未能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又未能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