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书。
按照《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在竣工前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但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总部企业用地和工业生产研发用地等经市发展改革、科工贸信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鼓励发展政策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确需申请调整容积率的除外。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的,公示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未能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又未能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开展工程设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对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批。
(二)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续期等申请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二十四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