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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33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修订后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总第284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案件的报结工作,确保结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和解;
  (三)终结;
  (四)驳回申请;
  (五)不予执行;
  (六)委托执行;
  (七)销案;
  (八)其他。
  第二条 执行实施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指金钱给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金额全部执行到位,或者物的交付、完成指定行为执行案件完成交付或者完成指定的行为,或者虽未完成交付或者未完成指定行为,但被执行人已给予赔偿。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其他执行完毕。
  "自动履行"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强制执行"是指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其他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不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执行实施案件以"和解"方式报结,和解包括:和解并履行完毕、部分执行后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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