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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4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第12号部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三、各市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以及承担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区考试任务的相关部门依据第12号部令,按照管理权限对所辖范围内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级考试机构备案。
  四、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酌情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作弊试卷的;
  (二)被处理的违纪人员对考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辩,需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查证复核违纪违规事实的;
  (三)其他需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和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书面方式宣布证书无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承担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区考试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收回、上缴证书,并依照第12号部令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六、根据第12号部令第八条,对应试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须责令其离开考场的,若距开考尚不足30分钟或全程封闭不得离场的考试,应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开考点,且在指定区域有专人陪同并不得与外界联络。
  七、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现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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