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统一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统一监管和市级调剂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办法,对区县(自治县)实行目标考核;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市居民医保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中,人力社保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预算、监督管理和调剂职能;审计部门主要承担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管职能;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物价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相关医药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教育部门主要承担在渝各类院校(托幼机构)学生(幼儿)参保缴费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对享受特殊补助的低保等类人群的补助职能;计生部门主要承担对奖扶人员身份认定职能;残疾人联合会主要承担对享受特殊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职能;公安部门主要承担对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和对骗取居民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职能;监察部门主要承担对骗取居民医保基金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职能。
(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居民医保政策的执行;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支出和安全管理的目标考核任务;直接组织实施本地区居民医保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审计、卫生、物价、教育、民政、计生、残联、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三)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制定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规范;负责全市居民医保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业务软件研发,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批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市级调剂金收支计划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完成目标、考核指标的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人力社保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四)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操作办法和业务规范,具体承担本地区居民医保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报审;负责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落实本地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考核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工作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服务工作。